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覃塘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9)桂0804刑初108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覃塘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標,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住廣**寧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貴港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龍,廣西桂海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覃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覃檢公刑訴[2019]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貴港市覃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新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標及其辯護人陳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覃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葉標的犯罪事實如下,2016年12月6日,車某、楊某3(均已判刑)伙同羅某4(在逃)三人共同出資成立了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車某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后經三人商量以推廣光伏發(fā)電為名,在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一個資金投資平臺(以下簡稱投資平臺),由車某負責光伏發(fā)電的實體,楊某3負責與云聯(lián)惠對接和資源共享,羅某4負責管理該公司資金投資平臺的創(chuàng)建和運轉。資金投資平臺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額度加入平臺獲取會員資格,并以靜態(tài)獎勵和動態(tài)獎勵為誘餌,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發(fā)展下線并從中提成非法獲利,該資金投資平臺成立后,羅某4找來其弟弟羅某1(已判刑)負責宣傳、推廣資金投資平臺,羅某1發(fā)展了龐某1(已判刑)等人為下線,龐某1發(fā)展了陳某3(已判刑)等人為下線,陳某3發(fā)展了姚某(已判刑)等人為下線,姚某發(fā)展了錢某(已判刑)等人為下線,錢某發(fā)展了李某1(另案處理)為下線,李某1發(fā)展了被告人葉標等人為下線,葉標發(fā)展了張某2(已判刑)為下線,被告人葉標加入該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通過推介、宣傳等方式發(fā)展下線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級關系。至案發(fā)時止,被告人葉標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了張某2、刁某1、吳某1(已判刑)和陶某1(已判刑)等下線人員54人且層級在七級以上。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查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標以投資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以投資購買份額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了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受刑罰處罰。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葉標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其認罪。其辯護人陳龍?zhí)岢鋈缦罗q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沒有異議;2、被告人葉標具有坦白情節(jié);3、被告人葉標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繳納罰金8萬元。建議對被告人葉標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車某、楊某3(均已判刑)伙同羅某4(在逃)三人共同出資成立了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車某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后經三人商量以推廣光伏發(fā)電為名,在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一個資金投資平臺(以下簡稱投資平臺),由車某負責光伏發(fā)電的實體,楊某3負責與云聯(lián)惠對接和資源共享,羅某4負責管理該公司資金投資平臺的創(chuàng)建和運轉。資金投資平臺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額度加入平臺獲取會員資格,并以靜態(tài)獎勵和動態(tài)獎勵為誘餌,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發(fā)展下線并從中提成非法獲利,該資金投資平臺成立后,羅某4找來其弟弟羅某1(已判刑)負責宣傳、推廣資金投資平臺,羅某1發(fā)展了龐某1(已判刑)等人為下線,龐某1發(fā)展了陳某3(已判刑)等人為下線,陳某3發(fā)展了姚某(已判刑)等人為下線,姚某發(fā)展了錢某(已判刑)等人為下線,錢某發(fā)展了李某1(在逃)為下線,李某1發(fā)展了被告人葉標等人為下線。被告人葉標加入該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通過推介、宣傳等方式下線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級關系。至案發(fā)時止,被告人葉標直接發(fā)展下線人員為張某2、黃某10、刁某1、吳某1,吳某1直接發(fā)展了下線黃某4、林某2、歐某、陶某1等4人,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員為(除了陶某1發(fā)展的外):謝朝圣、陳某4、嚴某1、陳某5、蘇某1、朱某、林某3、賴某、彭某、陳某6、楊某2等11人以上;陶某1直接發(fā)展下線人員為:羅某2、郭某2、陸某2、周某1、付某、林某1、楊某2、陶某2、黃某6、曾某1、易某2、黃某7、何某1、鐘某1等14人,其中黃某7發(fā)展了黃某9、易某1、韋某1、陸某3、黃某1、黃某2、蒙某、楊某1、丘某;郭某2發(fā)展陳某1、唐某1、譚某1;陳某1發(fā)展郭某1、陳某2、黃某5、羅某3、張某1;黃某9發(fā)展黃某8、雷某;陸某2發(fā)展了陸某1;羅某2發(fā)展黃某3;鐘某1發(fā)展伍某1,伍某1發(fā)展陳某7等22人。被告人葉標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員55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另查明,公安機關在偵辦其他案件時發(fā)現(xiàn)葉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便將葉標列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偵查,同年9月23日將被告人葉標列為在逃人員進行網上追逃。2018年10月19日,貴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經偵大隊民警在南寧市興寧區(qū)昆侖大道大嘉匯汽車配件市場45棟112-116號博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將涉嫌傳銷活動的犯罪嫌疑人葉標傳喚到案調查。被告人葉標在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葉標主動繳納罰金8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材料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證實,貴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經偵大隊民警在偵查姚某、車某、羅某1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時,發(fā)現(xiàn)葉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便于2017年6月21日將葉標列為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2018年10月19日,貴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經偵大隊民警在南寧市興寧區(qū)昆侖大道大嘉匯汽車配件市場45棟112-116號博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將涉嫌傳銷活動的犯罪嫌疑人葉標傳喚到案調查。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葉標出生于1982年2月22日。案發(fā)時均已達應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貴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認定姚某、吳某1、陶某1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的函證實,經該局核查,姚某、吳某1、陶某1的行為已構成《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傳銷違法行為。
4、在逃證明證實,涉案的李某1在逃。
5、在逃人員登記表證實,公安機關于2017年9月23日將被告人葉標列為在逃人員進行網上追逃。
6、公安機關繪制的傳銷組織人員結構圖證實,羅某1的下線為龐某1,龐某1的下線為陳某3,陳某3的下線為陳家星,陳家星的下線為姚某,姚某的下線為錢某,錢某的下線為李某1,李某1的下線為葉標,葉標的下線為張某2,張某2的下線為吳某1,吳某1的下線為陶某1。
7、葉標繪制的傳銷人員結構圖證實,葉標的上線為李某1,李某1的上線為姚某、錢某,葉標發(fā)展的下線為黃某10、張某2,張某2發(fā)展的下線為刁某1、吳某1。
8、葉標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發(fā)展的直接下線為張某2,間接下線為吳某1,其上線為李某1、姚某。
9、李某1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發(fā)展的下線人員為葉標。
10、黃某7繪制的人員結構圖證實,黃某7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員為易某2、陸某4、黃某6、譚某1、周某1、郭某1、曾某1、陸某3、丘某、黃某1、黃某2、黃某9、蒙某、黃某8、楊某1、陸某5、韋某2玲、雷某。
11、陶某1繪制的人員結構圖證實,陶某1發(fā)展的直接或者間接下線人員為陸某2、郭某2、鐘某1、伍某1、黃某7、陳某1、張某1、易某2、曾某1。
12、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記的相關材料證實,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車某發(fā)起創(chuàng)立,法人代表為車某,公司地址在廣**省廣州市天河區(qū)翰景路金星大廈**號**號。
13、吳某1的筆記本證實,其發(fā)展的直接或者間接下線的注冊賬號情況和人員名單:謝朝圣、梁某1、歐某、劉某1、嚴某1、嚴某2、嚴某3、黃某11、梁某2、韋某3、李某2、麥雪蘭、陳某4、林某2、朱某、馮某1、林吳、陶某1、陸某2、鐘某1、林某1、伍某1、唐燕青、陸蘭貴、張某3嬌、唐某2、羅某2、陸某1、黃某3、吳某2、郭某2、黃某7、易某2、黃金雄、莫某1、唐燕鳳、陳某7、陳某5、劉某2、謝某1、韋某4、陸某6、蔡某、伍某2、肖某、何某1、郭某3、陳某1、唐某1、陳某2、黃某5、郭某1、羅某3、張某1、譚某1、陸某3、林某4、嚴某1、陳某8、李某3、吳某3、李某4、賴某、蘇某1、周某1、盧某1、林某3、陳某9、虞某、鄧某1、丘某、黃某1、陶某2、黃某9、李某5、蒙某、黃某8、楊某1。
14、電子證據檢查工作筆錄證實,公安人員從姚某攜帶的手提電腦和手機提取涉案的電子數據的情況。
15、葉標的微信記錄證實,其分別于2017年1月26日、2月15日、17日收到下線人員匯入其微信的錢為2800元、2800元、1400元。
16、刑事判決書證實,涉案的姚某、吳某1、陶某1、車某、楊某3、羅某1、龐某1、陳某3、錢某、張某2從事或參與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傳銷活動的事實。上述人員均已被本院判處刑罰。
17、認罪認罰具結書證實,被告人葉標與公訴機關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吳某1的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2月8日經朋友張某4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了解到公司投資平臺以1400元、2800元的投資額度參與投資,參與投資后可以按比例獲得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靜態(tài)投資收益和直推獎、對碰獎、管理獎、見點獎等動態(tài)投資收益。同日,其便通過微信轉賬給張某42800元后加入該平臺,張某4便幫其注冊了賬號(wsf68901、密碼aa060788、a060799)并激活,后其又陸續(xù)注冊了23份2800元,共64400元。其發(fā)展了直接下線黃某4、林某2、歐某、陶某1,間接發(fā)展的下線有:謝朝圣、梁某1、嚴某1、嚴某2、嚴某4、黃某11、梁某2、韋某3、李某6、麥雪蘭、陳某4、宋某、馮某1、陸某2、鐘某1、林某1、伍某1、唐某3、陸蘭貴、張某3嬌、唐某2、羅某2、陸某1、黃某3、吳某2、郭某2、黃某7、易某2、黃金雄、莫某1、朱某、唐燕鳳、陳某7、陳某5、劉某2、謝庭豐、韋某4、陸某6、蔡某、伍某2、肖某、何某1、郭某3、陳某1、唐某1、陳某2、黃某5、郭某1、羅某3、張某1、譚某1、陸某3、林某4、陳某8、李某3、吳某3、李某7、賴某、蘇某1、周某2、盧某1、蒙某、林某3、陳某9、虞某、鄧某1、丘某、黃某1、陶某2、黃某9、李某5、楊某1等七十五人。其中屬于陶某1的直接或者間接下線有:鐘某1、林某1、伍某1、唐某3、唐某2、羅某2、陸某1、黃某3、郭某2、黃某7、易某2、唐燕鳳、陳某7、陸某6、何某1、郭某3、陳某1、唐某1、陳某2、黃某5、郭某1、羅某3、張某1、譚某1、陸某3、林某4、周某2、丘某、黃某1、陶某2、黃某9、蒙某、楊某1。
2、證人姚某的證言證實,其和黃某12、許某1、付國杰于2017年元旦在北海市玩時經陳某3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了解到公司投資平臺以1400元、2800元的投資額度參與投資,參與投資后可以按比例獲得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靜態(tài)投資收益和直推獎、對碰獎、管理獎、見點獎等動態(tài)投資收益。同年1月6日,其和黃某12、許某1、付國杰合伙投資4200元,其通過微信將該款轉賬給陳某3后加入該平臺,陳某3幫忙注冊并激活了賬戶,其共有6個賬戶,分別為yt0051、yt002、yt003、yt004、yt005、yt006,但yt0051、yt002、yt003由黃某12、許某1、付國杰管理和使用。yt004賬戶發(fā)展的是錢某,yt005發(fā)展的是周某3、曾某2、吳某4,其中主要用來發(fā)展下線人員的賬戶為yt004、yt005,該兩個賬戶的信息截圖顯示了其在廣州新跨父能源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的個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碼、賬戶、密碼、電話號碼、銀行賬號、注冊時間;網絡體系圖顯示的是其在該公司資金投資平臺賬戶下排列的會員賬號及星級;推薦排列表顯示的是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人員賬戶和名字以及注冊時間,包括其下線人員再發(fā)展的下線人員均在上面顯示,其也已經簽字確認。其發(fā)展的直接下線為錢某、戴某靜、周某3、黃某13、譚某2、李某1、葉標、張某2、吳某1、陶某1、譚某3、吳某4、許某2、曾某2、陳群英等人,錢某發(fā)展了李某1,李某1發(fā)展了張某2,張某2發(fā)展了吳某1,吳某1發(fā)展了陶某1。
3、證人錢某的證言證實,李某1是其直接推薦發(fā)展加入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的,李某**發(fā)展的下線中有**個在**寧市開車行的肥胖女人,叫張某2,其是在北海招商會上認識張某2的。
4、證人刁某1的證言證實,其是張某2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通過微信轉賬2800元給張某2后加入該資金投資平臺,后李某1幫其注冊賬戶時,其又交給李某15600元,并注冊了賬號。后直接發(fā)展了葉某、盧某2、曾某3、謝某2、林某5、刁某2、徐某、刁某3、馮某2、潘某、馮立固、廖某、何某2、黃某14、刁某4、巫某1、巫某2、黃某3、丘博、許某3、刁某5。之后,其通過農行卡(卡號62×××72)將收到下線人員購買財富幣現(xiàn)金轉給張某214000元(張某2母親張某4的銀行卡號62×××15)。其收取謝蕙蔓通過卡號62×××56轉入其上述賬戶購買財富幣現(xiàn)金28筆,847080元。
5、證人陶某1的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2月16日經吳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了解到公司投資平臺以1400元、2800元的投資額度參與投資,參與投資后可以按比例獲得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靜態(tài)投資收益和直推獎、對碰獎、管理獎、見點獎等動態(tài)投資收益。之后,其通過其微信(微信號陶敬霖188××××4883)轉賬2800元給吳某1,吳某1便幫其在平臺注冊并激活了賬號,其賬號為t1f16801,密碼060788、060799。之后其直接發(fā)展了黃某7、易某2、郭某2、楊某1、羅某2、郭某1、付某、林某1、楊某2、陶某2、陸某2、黃某6、曾某1、鐘某1、何某1等15人加入投資平臺,間接發(fā)展了韋某1、易某1、韋某2玲、陸某7、黃某8、蒙某、黃某9、黃某1、丘某、陸某3、雷某、黃某2、陳某1、周某2、唐某1、譚某1、黃某3、陸某1、陳某2、黃某5、羅某3、張某1、伍某1、唐燕清、唐某4、唐燕鳳、陳某7、陸某6、何某1、郭某3、林某4等五十多人。黃某7發(fā)展了黃某1、韋某1、易某1等人,黃某1發(fā)展了黃某2,鐘某1發(fā)展了伍某1,伍某1發(fā)展了陳某7,郭某2發(fā)展了陳某1、陳某1發(fā)展了張某1、羅某3。其通過微信收到下線人員鐘某1轉賬4筆,11200元,陸某22800元,黃某75筆,9800元,郭某22800元,張某11400元,楊某11400元,共29400元。其通過微信轉賬給吳某133筆,74800元。
6、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實,其和黃某7是同村姐妹。2017年3月初,其通過黃某7介紹了解到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分別于同月4日、5日將現(xiàn)金2800元、5600元交給黃某7后加入該平臺。
7、證人蒙某的證言證實,其通過黃某7介紹了解到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于2017年3月4日將現(xiàn)金1400元交給黃某7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8、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實,其通過黃某7介紹了解到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于2017年2月底將現(xiàn)金2800元交給黃某7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9、證人易某1的證言證實,其通過黃某7介紹了解到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于2017年2月底將現(xiàn)金1400元交給黃某7后加入該平臺。
10、證人韋某1的證言證實,其通過黃某7介紹了解到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于2017年3月份將現(xiàn)金2800元交給黃某7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11、證人羅某2的證言證實,其通過陶某1介紹了解到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先后于2017年3月通過支付寶將現(xiàn)金8400元交給陶某1后加入該平臺。其發(fā)展了男朋友黃某3加入該平臺。
12、證人黃某3的證言證實,其通過羅某2介紹了解到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于2017年3月初通過微信將現(xiàn)金2800元交給羅某2后加入該平臺。
13、證人何某1的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2月被他人拉進一個介紹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群后了解到該公司的情況,后在吳某1介紹下了解這個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同月21日,其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8400元轉賬給吳某1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14、證人黃某4的證言證實,其是通過女朋友吳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于2017年2月中旬先后購買了5600元加入該平臺,其上線是吳某1,其發(fā)展了其姐黃桂梅。吳某1的上線是姚某。2017年3月6日,其開車搭吳某1來到覃塘街黃某7家中聽姚某講課時被公安民警帶到公安機關調查。
15、證人郭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底,其通過朋友陳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其將現(xiàn)金2800元通過微信轉賬給陶老師。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同年3月6日19時,其和陳某1接到陶老板電話后來到02街一間民宅聽課,后被公安民警傳喚調查。
16、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20日左右,其通過陳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其通過微信轉賬2800元給陳某1后加入該平臺,但其沒有發(fā)展下線。
17、證人黃某5的證言證實,其通過陳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2017年2月1日,其通過微信轉賬1400元給陳某1后加入該平臺,但其沒有發(fā)展下線。
18、證人羅某3的證言證實,其通過陳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2017年2月21日,其將現(xiàn)金1400元給陳某1后加入該平臺,但其沒有發(fā)展下線。
19、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其通過陳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2017年2月21日,其通過微信轉賬將現(xiàn)金1400元給陳某1后加入該平臺,但其沒有發(fā)展下線。
20、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其是通過郭某2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的,并于2017年2月下旬其借郭某2的2800元加入該平臺,后其發(fā)展了張某1、陳某2、黃某5、羅某3四個下線。其上下線的錢通過微信轉賬給陶老師。
21、證人郭某2的證言證實,其通過陶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2017年2月15日,其將現(xiàn)金2800元給陶某1后加入該平臺,其發(fā)展下線周某1、陳某1、唐某1、譚某1,陳某1發(fā)展了陳某2、黃某5、羅某3、張某1。
22、證人陸某1的證言證實,其通過陸某2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2017年2月份,其將通過微信現(xiàn)金2800元給陸某2后加入該平臺,但其沒有發(fā)展下線。
23、證人陸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其通過陶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其通過微信轉賬1400元給陶某1后加入該平臺。其發(fā)展了其妹陸某1加入該平臺。
24、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1日,其通過陶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將現(xiàn)金2800元交給陶某1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25、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3月3日通過黃某7介紹了解后加入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通過微信轉賬1400元給陶某1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26、證人陸某3的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3月3日通過黃某7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先后將現(xiàn)金2800元給陶某1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27、證人丘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4月通過朋友莫敏知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通過陶姓女子叫來另一個女子的pose機刷卡2800元后加入該平臺。其下面有兩個下線人員,但其不認識。
28、證人唐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5日,其通過郭某2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其將現(xiàn)金1400元交給郭某2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29、證人譚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其通過郭某2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其從郭某2欠其欠款中扣除1400元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30、證人付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其通過陶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其將2800元通過銀行轉賬給陸某2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31、證人林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其通過陶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其將2800元通過支付寶轉賬給陶某1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32、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6日,其通過陶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將1400元交給陶某1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33、證人陶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月初,其通過陶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通過微信轉賬400元,交現(xiàn)金1000元交給陶某1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34、證人黃某6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18日,其通過陶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其通過支付寶將1400元轉給陶某1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35、證人曾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其通過女兒陶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其將現(xiàn)金2800元交給陶某1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36、證人易某2的證言證實,自2017年2月下旬,其通過陶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將現(xiàn)金1400元交給陶某1后加入該平臺。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37、證人黃某7的證言證實,自2017年2月15日,其通過陶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投資2800元后加入該平臺。其發(fā)展了黃某9、易某1、韋某1、陸某3、黃某1、黃某2、蒙某、丘某為直接下線,黃某9發(fā)展了黃某8、雷某等人。
38、證人黃某8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其通過黃某9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將1400元轉賬給黃某7加入該平臺。黃某9發(fā)展了其和雷某,其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39、證人黃某9的證言證實,2017年1月,其通過黃某7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其通過微信將1400元轉給黃某7加入該平臺。其發(fā)展了黃某8、雷某為下線。
40、證人雷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4月,其通過黃某9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通過微信將1400元轉給黃某7后加入該平臺。黃某9發(fā)展其和黃某8。
41、證人陳某3的證言證實,2016年12月底,其通過龐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刷卡購買了22份,共近3萬元加入該平臺,十多天后,其便介紹姚某了解該平臺,并帶姚某見到了羅某1、龐某1,羅某1和龐某1向姚某具體介紹該平臺。春節(jié)前幾天,姚某帶三個朋友過來,共投資4200元購買了三份后加入該平臺。
42、證人車某的證言證實,其和楊某3、羅某4于2016年12月6日在廣東省廣州市成立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后因為缺少資金,便決定搞一個資金投資平臺弄錢,并確定由羅某4具體負責,后來由羅某4與羅某1具體負責操作。該投資平臺以1400元、2800元的投資額度參與投資,參與投資后可以按比例獲得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靜態(tài)投資收益和直推獎、對碰獎、管理獎、見點獎等動態(tài)投資收益。在投資平臺注冊需要財富幣,是按照1:7的比例進行兌換,投資者投資1400元和2800元便可以獲得相應的財富幣,注冊賬號后便可以發(fā)展下線。
42、證人楊某3的證言證實,其和車某、羅某4于2016年12月6日在廣東省廣州市成立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后因為缺少資金,便決定搞一個資金投資平臺圈錢。該平臺由羅某4負責設立和維護。投資平臺設立后,羅某4便叫其弟弟羅某1一起來做。該投資平臺以1400元、2800元的投資額度參與投資,參與投資后可以按比例獲得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靜態(tài)投資收益和直推獎、對碰獎、管理獎、見點獎等動態(tài)投資收益。在投資平臺注冊需要財富幣,是按照1:7的比例進行兌換,投資者投資1400元和2800元便可以獲得相應的財富幣,注冊賬號后便可以發(fā)展下線。
43、證人羅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初,其哥哥羅某4告知其,其哥哥羅某4與車某、楊某3在廣州成立了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做光伏發(fā)電,并搞了一個資金平臺來吸納會員資金,叫其幫忙,其聽了介紹后,同意幫忙搞資金平臺,并負責發(fā)展會員和市場推廣。該投資平臺以1400元、2800元的投資額度參與投資,參與投資后可以按比例獲得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靜態(tài)投資收益和直推獎、對碰獎、管理獎、見點獎等動態(tài)投資收益。在投資平臺注冊需要財富幣,是按照1:7的比例進行兌換,投資者投資1400元和2800元便可以獲得相應的財富幣,注冊賬號后便可以發(fā)展下線。平臺運作后,其直接發(fā)展了下線人員,也收到下線人員將現(xiàn)金匯入其賬戶,其中姚某也直接將現(xiàn)金匯入其賬戶。
44、證人龐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12月中旬,其通過羅某1介紹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加入,在羅某1幫忙下注冊和激活了賬戶。該投資平臺以1400元、2800元的投資額度參與投資,參與投資后可以按比例獲得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靜態(tài)投資收益和直推獎、對碰獎、管理獎、見點獎等動態(tài)投資收益。在投資平臺注冊需要財富幣,是按照1:7的比例進行兌換,投資都投資1400元和2800元便可以獲得相應的財富幣,注冊賬號后便可以發(fā)展下線。其發(fā)展了陳某3、肖水英、唐某5、苫云某、龐某2、梁某3。陳某3發(fā)展了姚某等下線。
45、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過年時,其與一起經營車行的葉標聊天時,葉標告訴其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做光伏發(fā)電的,該公司有個資金投資平臺,問其是否參與?其聽葉標說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做光伏發(fā)電的,便同意加入。后其投入1400元讓葉標幫忙在該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注冊了一個賬號并幫忙激活,后來其又陸續(xù)投資4萬多元注冊了三十幾個賬戶。后其向其母親張某4、兒子曾某4推薦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并用獎勵積分和其母親和兒子的身份信息注冊了賬號。刁某1、吳某1到其車行購車時,其向他們推薦該資金投資平臺,刁某1、吳某1感到該項目好,便同意加入,后來是葉標的上線李某1幫刁某1、吳某1注冊賬號。至于刁某1、吳某1發(fā)展的下線情況,因為他們發(fā)展的下線比較多,其說不清楚。其知道葉標的上線是李某1,李某1的上線是錢某、姚某。
46、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1月份經姚某、王某、錢某介紹后了解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后經錢某對其做思想工作,其同意加入該平臺,其將身份證給王某后,王某交給姚某、錢某等人,后來錢某幫其注冊了賬號。2017年4月,其才開始管理賬戶。其當時沒有給錢錢某,其操作一段時間后,錢某從其賬戶扣錢,扣錢后才給回賬戶其。其加入該平臺的目的是做賓陽縣的光伏代理人。后其向葉標介紹該平臺的情況,后葉標加入了該平臺,葉標加入平臺的錢是葉標轉給錢某的。其上線為錢某、姚某、王某、付國杰、許某1等人,下線為葉標、張某2、刁某1。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葉標的供述證實,2017年春節(jié)前幾天,其朋友李某1在南寧市參加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的團拜會,之后李某1帶其到南寧市高新區(qū)光輝大廈7樓喝茶,在南寧市錢某便向大家介紹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會后,李某1叫其加入,并幫其墊支1400元注冊了一個賬戶,二、三天后,其通過微信將1400元給回李某1。后其向與其合伙開車行的張某2介紹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張某2便加入了,張某2當時是用其母親張某4的名義由李某1幫忙注冊賬戶的,后張某2發(fā)展了刁某1、吳某1加入。其還發(fā)展了朋友黃某10加入該平臺。黃某10當時是投資1400元注冊了一個賬戶。
四、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被告人姚某、吳某1、陶某1于2017年3月6日在貴港市覃塘區(qū)覃塘鎮(zhèn)02街45號黃某7家中進行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宣傳時的狀況和位置。
五、遠程勘察工作記錄,證實吳某1(wsf68901)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員為:林某2、梁某2、梁某4、歐某、朱某、梁某1、韋某3、嚴某1、嚴某2、馮某1、陳某4、謝朝圣、李某6、陸某8、陶某1、陸某2、鐘某1、林某1、伍某1、郭某2、唐燕清、陸貴蘭、張某3、羅某2、吳某2、黃金雄、唐某2、黃某3、黃某7、易某2、全某、莫某1、鐘某2、唐燕鳳、陳某7、何某1、謝某1、劉某2、韋某4、伍某2、付某、陳某1、唐某1、蔡某、肖某、嚴某3、黃某5、陸某6、譚某1、陳某2、羅某3、張某1、郭某1、林某4、陳某8、何某3、覃勝金、陸某3、胡某1、林某6彩、蘇某1、梁某5、黃某4、黃某15、何日驕、黃某16、韋某5、梁某6、李某3、吳某3、李某4、賴某、黃某17、謝某3、楊某4、陳某10、鄧某2、覃慶飛、陳某11、李某8、胡某2、周某4、何某4、黃某18、陳某6、蘇某2、蘇某3就、梁某7、黃某19、李某9、陳某12、彭某、周某1、鄧某1、李某10、陳某9、虞某、孔某、莫某2、丘某、林某7、黃某1、李某5、黃某9、楊某1、梁某8、黃某2、易某1。
陶某1賬號為tlf16801中顯示的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員如下:楊某2、陶某2、曾某1、黃某6、黃某7、郭某2、鐘某1、陸某2、周某1、譚某1、唐某1、陳某1、陸某6、張某1、羅某3、陳某2、黃某5、郭某1、韋某1、易某1、韋某2玲、楊某1、陸某5、蒙某、黃某9、黃某1、丘某、陸某3、黃某2、雷某、易某2、付某、何某1、陸某1、羅某2、林某1、黃某3、陳某7、鐘某2、張某3、唐燕清、伍某1、唐燕鳳、唐某2、陸貴蘭等45人。
上述證據取證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能互相印證、吻合,已形成證據鏈,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標以廣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以投資購買份額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了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受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葉標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范圍內量刑。案發(fā)后,被告人葉標在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可酌定從輕處罰。到案后,被告人葉標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與公訴機關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葉標的辯護人陳龍?zhí)岢霰桓嫒巳~標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葉標主動繳納罰金,其行為不至于對社會重新造成危害,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葉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8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胡 獻
人民陪審員 陶偉杰
人民陪審員 黃長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銀梅
附適用法律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4、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
6、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7、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8、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對被發(fā)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fā)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紀念會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者或者以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图o念會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9、《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七十八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fā)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控、布置、協(xié)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善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第一款: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款: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材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lián)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在傳銷活動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xié)調職責的人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三、關于“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實施刑法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的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