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董事會不審議股東臨時提案?兆新股份回復問詢
光伏產業(yè)網訊
發(fā)布日期:2019-12-06
核心提示:
為何董事會不審議股東臨時提案?兆新股份回復問詢
12月5日,資本邦訊,兆新股份(002256.SZ)發(fā)布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新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發(fā)的《關于對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2019年12月2日披露《董事會關于公司股東向公司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提增加臨時議案的特別聲明公告》。
關于董事會不將上述四項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依據及合法合規(guī)性。
公司回復:
針對《關注函》所涉及內容,公司聘廣東律參律師事務所于2019年12月4日出具了《廣東律參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專項法律意見書》,主要內容如下:
一、股東深圳市匯通正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提交臨時提案的基本事實情況
兆新股份于2019年11月26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于2019年12月12日(星期四)14:30以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公司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
兆新股份于2019年11月27日公告了《關于召開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就召開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股東。
兆新股份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收到公司股東深圳市匯通正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匯通正源”)以郵件和直接送達形式提交的《關于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議案的函》(以下簡稱“《臨時提案》”),該《臨時提案》共包含以下四個議案:《關于罷免張文之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的臨時議案》(以下簡稱“《臨時議案一》”)、《關于罷免翟建峰之公司副董事長和董事職務的臨時議案》(以下簡稱“《臨時議案二》”)、《關于罷免楊欽湖之公司董事職務的臨時議案》(以下簡稱“《臨時議案三》”)、《關于重新調整部分董事薪酬標準的臨時議案》(以下簡稱“《臨時議案四》”)。
二、公司董事會依法享有對股東提案合法合規(guī)性進行審查的權利及義務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yōu)先股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fā)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除前款規(guī)定外,召集人在發(fā)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fā)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fā)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中小企業(yè)板信息披露業(yè)務備忘錄第17號: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第一點第8條規(guī)定,“股東提出臨時提案的,如召集人決定不將相關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股東臨時提案的內容,以及做出前述決定的詳細依據及合法合規(guī)性”。
上述條款對于股東提交臨時提案的程序、內容均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為維護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效率,董事會作為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負有依據上述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審查股東臨時提案的提案人資格、提交時間、提案的內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規(guī)性,甄別相關信息的真實與準確性的義務。
三、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相關內容及特別聲明
根據兆新股份于2019年12月2日公告的《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以通訊會議方式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以通訊表決方式審議了以下議案:
1、會議以0票同意,6票反對,0票棄權否決了《關于將公司股東深圳市匯通正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提的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關聯董事張文回避表決了該議案;
2、會議以0票同意,6票反對,0票棄權否決了《關于將公司股東深圳市匯通正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提的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關聯董事翟建峰回避表決了該議案;
3、會議以0票同意,6票反對,0票棄權否決了《關于將公司股東深圳市匯通正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提的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關聯董事楊欽湖回避表決了該議案;
4、會議以0票同意,6票反對,0票棄權否決了《關于將公司股東深圳市匯通正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提的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關聯董事張文回避表決了該議案;
5、會議以7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審議的議案》。
根據2019年12月2日公司發(fā)布的《董事會關于公司股東向公司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提增加臨時議案的特別聲明公告》顯示:
公司董事會認為上述四項臨時議案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guī)則》第十三條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上述四項臨時議案的內容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公司董事會否決了將上述四項臨時議案提交至公司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一)關于薪酬
公司第五屆董事薪酬方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系公司與第五屆董事形成的勞動或勞務關系及薪酬支付的合法依據。目前現任董事在履職過程中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降薪情形,若以經營業(yè)績不理想等非法定或約定事由作為單方調薪依據,涉嫌損害相關個人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
(二)關于罷免
1、如前所述,公司在現任董事不存在法定或合同約定情形下單方調薪,已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若以薪酬過高等非法定或約定事由免除現任董事職務,亦直接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將導致上市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經核查,上述《臨時議案一》、《臨時議案二》、《臨時議案三》僅以主觀判斷作為依據,未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且包含聲譽及人格貶損等人身攻擊的內容,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